拍卖专业小知识--网上拍卖
2011年10月18日

正文如下:

 网上拍卖是20世纪90年代从美国兴起的一种电子商务形式,其最大特点在于将现场拍卖的交易方式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变成了非现场式的交易,从而突破了现场拍卖所特有的时间、地点、空间限制,网上拍卖是传统拍卖业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是现代信息技术在传统拍卖业中的应用。 本章阐述了网上拍卖的产生、发展及前景,介绍了网上拍卖的形式、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网上拍卖的产生
一、网上拍卖的兴起
     网上拍卖的产生得益于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革命是以信息技术的多媒体数字化统一与全球网络化统一为诱因(交流平台革命),以电子商务的跨时交易与爆炸性发展为表象(交换方式革命)的一场世纪性横跨世界的浪潮。互联网本身并不能产生经济利润,但它带来的革命,重新使社会的资源进行分配,对世界各国的贫富或先进与落后程度重新进行界定,使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及消费观念由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正是互联网的这一重要特性,网上拍卖才得以产生并得到长足的发展。1995年,eBay的创始人、美国人奥米德亚并没有想到自己能够成为一场影响深远的“商业变革”的始作俑者。他只是想帮助妻子搜集《星球大战》系列影片中的激光剑,为此他推出了一个叫eBay的拍卖网站以供人们收集和交换物品,这一不经意的举动吸引了众多的人参与,于是,网站快速发展。几年后,eBay网站已有770万登记用户,并对近300万件物品进行了竞拍,年成交额达到45亿美元。2004年第四财季的销售额达到39、358亿美元,其成交额超过了传统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得。eBay网站是目前全球少数几个赢利的巨型互联网企业之一。
     eBay的成功不仅仅在于造就了一个市值数百亿美元的超级互联网拍卖企业,更重要的是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市场,一个完全基于互联网的几乎没有穷尽的超级市场,使拍卖这个古老的行业和竞价机制在网络时代焕发出惊人的魅力。eBay的成功也使得网络拍卖红极一时,Yahoo、Amazon、Msn、Lycons等全球最大的门户网站纷纷在自己的网站上做起了拍卖,尽管还不能与eBay相比,但是无一例外的都非常成功,发展迅速。到2003年底,全球成规模的拍卖网站已经超过了1000家,网络拍卖成为互联网商业应用中最成功和最重要的模式之一。

二、我国网上拍卖的发展
     互联网的最大优势是使电子商务跨越时空和地域,缩短了世界各国间、地区间的距离。我国近几年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一直保持着持续、高速的上升态势,因而当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网上拍卖迅速发展的时候,互联网技术和网络拍卖之风也在国内悄然兴起并快速发展。
     1999年以来,国内的网上拍卖活动接连不断,许多中文网站专门设立了拍卖网站。由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共同建立的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于1999年5月8日至13日进行了历时120个小时的IT产品拍卖活动,60余种1000多件的国产中档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备品、备件和许多软件产品,都从一元起价。1999年6月16日,首家拍卖网站yabuy.com正式开通,该网站陈列的拍卖物品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家用电器、图书和影视产品、车辆配件、电子设备、收藏品等,多达数千种。1999年7月,国内著名的网站网易先后与金长城电脑和柯达公司联手举办拍卖活动,同时正式开通了拍卖网站。网猎网站在1999年7月份进行的一元起价竞拍一辆欧宝汽车,每台起价为1元的100台联想天鹭电脑网上竞卖忙得不可开交。1999年9月6日,搜狐公司和康柏公司共同联手在网上拍卖康柏的两款电脑。
     1999年11月4日,中国首届IT人才网上拍卖会正式启动。从1999年11月3日12时到5日12时的48小时内,北京东方国际拍卖公司为即将拍卖的50件书画作品在雅宝的特设栏目在线拍卖。1999年11月16日,国内首家以拍卖公司为主体,自己开发的网上拍卖平台,由北京新生代资产拍卖公司“拍得”网站正式开通。1999年11月18日,中国嘉德国际拍卖公司所属的“嘉德在线”网上拍卖网站也正式开通。1999年11月23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执行物资网上拍卖,经过激烈的竞价,7000坛黄酒最终以每坛550元的价格成交,拍卖额达385万余元。 
     1999年12月,全国近20家五星级酒店参加了百德勒旅行顾问管理公司与网易信息技术公司联手推出的“网上千僖酒店大拍卖活动”。像北京国际俱乐部饭店、上海富豪环球东亚酒店、重庆万豪酒店这些平日每间客房价格都在1600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星级酒店,在网上仅以一元钱的底价开拍。2000年9月25日,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在上海国际车展上采用互联网技术在网上拍卖28辆进口展车,1辆国产车,并在北京、温州开设分会场,三地同时进行网上拍卖,结果成交了16辆,成交额达1357、7万元。
     超常规的发展、片面追求海外上市,以赢利为目的短视行为和主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在经过了初期的热烈场面后,我国网上拍卖出现了泡沫及风险。网络拍卖跌入低谷。在经历了风雨如盤的1999年后,2000年,中国的网上拍卖逐渐走向理性。2000年6月18日,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牵头,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广东佛山金桂拍卖公司、湖北宜昌国华商品拍卖公司、河南拍卖行、深圳市拍卖行、广西北海地产拍卖行等6家国内拍卖行共同发起并通过重组原“拍得网”网络并迅速创办了“中拍”网;在“非典”侵扰中国内地,国内拍卖业为不能正常组织拍卖会而倍感困惑的情况下,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海私人、私营企业小客车额度网上投标拍卖系统通过市级专家论证并投入使用,2003年5月24日,从上午9时网站开启到下午3时网站关闭,近万人通过点击互联网与拨打语音电话进入竞价系统参加了拍卖,至此,每月一次的私车额度拍卖均采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这一网上交易使之成为我国内地由拍卖公司自主开发主持的规模最大的拍卖网。
     纵览我国网上拍卖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国内网上拍卖的格局主要是:一是以计算机公司为代表的国内网上拍卖。1999年7月,yabuy首先推出在线拍卖,如网猎、易趣、coolbid;二是以拍卖公司为代表的国内网上拍卖。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辅助于拍卖行运营,主要是发布信息等,这一类网上拍卖目前在行业内占主要位置。第二类是全天候经营的网上拍卖站点,如中拍网,嘉德在线等。
     中国互联网突飞猛进地发展,为网上拍卖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截至2005年5月底,我国上网人数从2000年的890万人上升为1亿余人,其中宽带用户达1000万。,网民数量急速增多,为网上拍卖提供了更加巨大的潜在市场,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提高,则为网上拍卖提供了更好的技术保障。在此过程中网上拍卖是电子商务的热点、亮点,已引起媒体、法律界、IT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此倾注了极大的热情。而网上拍卖的迅速崛起,又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热潮将成为网上拍卖更多的商机。

三、目前我国网上拍卖存在的问题
      尽管电子商务和网上拍卖的优势日益显现,网上拍卖在我国几经起落到近来重又恢复元气,但是,由于法规的缺失、滞后、监管因此缺乏依据而变得似有似无,目前我国拍卖网站的主体资格、程序安排、拍卖标的物的管理,拍卖引发的纠纷及处理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网上拍卖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一)关于主体资格问题。一般认为,作为商业行为的拍卖应由依法成立的拍卖公司进行,并接受《拍卖法》的规范与调整。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的成立需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拍卖业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万以上,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并且还须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资质。而现在的拍卖网站基本上都是信息技术企业投资的,未按拍卖法要求取得拍卖经营权,主体资格缺失。

(二)网上拍卖程序不符合《拍卖法》。《拍卖法》规定若进行拍卖,至少要在拍卖日7天日前在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有2天以上的展示时间,拍卖会由取得拍卖师资格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而网上拍卖既没有拍卖公告,也没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更无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三)拍卖人、竞买人、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不符舍《拍卖法》规定。《拍卖法》严格规范拍卖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拍卖人、竞买人、委托人必须为不同的法人或自然人,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应有委托合同书,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签署成立确认书,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建立纠纷的解决途径。而网上拍卖只提供平台,大多数网站在拍卖活动中不充当角色,不承担责任,不介入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查,实际运作中极易引发纠纷而且难以解决。

(四)现在拍卖网站所使用的拍卖系统技术不成熟、网站信用度不高、交易的安全性难以保证。网上拍卖讼诉产生的原因也大致缘于此。同时 由于资质审查、物流、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的支付等仍旧采用传统的办法,标的物的不规范限制了拍卖品种的多样性等,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上拍卖的发展。

第二节  网上拍卖的特点
一、网上拍卖与传统拍卖的异同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异同。当前,网上拍卖已成为互联网商业应用中最成功和最重要的模式之一,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是有区别的。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种优势:
1、具有全新的时空优势。传统的商务是以固定不变的销售地点(商店)、固定不变的形式和销售时间为特征的店铺式销售。Internet上的销售通过以信息库为特征的网上商店进行,所以,它的销售空间随网络体系的延伸而延伸,没有任何地理障碍,它的零售时间也是由消费者网上用户自己决定。因此,Internet上的销售比传统销售模式具有全新的时空优势,这种优势可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上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Internet上的购物已没有国界,也没有昼夜之别。
2、全方位展示产品及商务的优势。网络上的销售可以利用网上多媒体的性能,全方位展示产品及服务功能的内部机构,从而有助于消费者在完全认识了商品或服务后,再去购买它。传统的销售在店铺中虽然可以把真实的商品展示给顾客,但对一般顾客而言,对所购商品的认识往往是很肤浅的,也无法了解商品的内在质量,容易被商品的外观、包装等外在因素所困惑。从理论上讲,消费者理性地购买,既是提高自己的消费效用,同时又是在节约社会资源。
3、更加密切了用户关系,加深用户了解的优势。由于Internet的实时互动式沟通,以及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干扰,使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更易表达出自己对产品或服务的评价,这种评价一方面使网上的零售商们可以更深入了解用户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零售商们的即时互动式沟通,促进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4、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的优势。与传统的销售相比,利用Internet渠道可以避开传统销售渠道中许多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并加快了信息流动的速度。
5、拥有数目惊人的潜在客户。用户的优势是电子商务的显著特征。联合国发布的《2004年电子商务及其发展状况》报告显示,在发展中国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国际互联网,截至2003年全球有6、75亿网民,这意味着电子商务面对的可能浏览者和潜在的用户数。对企业而言,电子商务突破时空的限制带来的最直接效果是巨大的市场容量。国内著名的互联网市场研究公司iResearch的《2004年中国网上拍卖研究报告》显示,根据近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期2004年中国网民约为1、04 亿人,2007年预计为2、05 亿人,约为2001年的六倍。结合对中国网上拍卖用户规模未来增长的预期数据,推算出中国历年网上拍卖用户占整体网民的比例在2004年约为11、5%,2007年预计将达到17、1%,约为2001年的两倍。综合考虑国内互联网发展情况与网上拍卖市场竞争格局,初步预期,国内网上拍卖市场今后三年的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将达到84%,2007年总市场规模约为210亿人民币。

(二)网上拍卖与传统拍卖的异同。
     可以从拍卖的基本程序如发布公告、展示拍品、竞价拍卖、缴款提货等来区别网上拍卖与传统拍卖的异同。
1、发布公告。传统的拍卖方式是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这种做法往往会因公告的篇幅、媒体的发行地域、时间限制而无法使公众及时、方便地了解拍卖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拍卖的成交率。网络拍卖则可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采用制作拍品网页等方法,去消除传媒的限制,增加拍卖公告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又使竞买人可以通过上网查询,了解拍卖情况,真正做到广而告之,公告效果显著。
2、展示拍品。传统的拍卖方式强调的是让客户现场看样,实地测算。而网络拍卖则只能用图片和文字说明,以网页的形式来让客户了解拍品,这虽节省了展示实物所需耗费的物力和人力,也使跨地区拍卖成为可能。但由于目前国内极大多数拍卖公司拍卖所涉及的拍品主要为艺术品、罚没公物、不动产、二手货,由于不具备标准性、规范性,且存在地域差异,因此难以估价,仍需要客户亲身实地去感知感觉,以判断拍品的真伪优劣、估算价值。网络拍卖物品的真伪性和优劣性令人难以把握,不免会出现买受人竞受后发现物非所值,乃至受骗上当的现象,或者由于理解的不同而造成纠纷。
3、现场竞价。由于互联网无处不在,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者只需在家中轻击鼠标就可尝到与“万人”同场竞价的滋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竞价过程的公正性,如何防止恶意串通、哄抬物价,如何评判主办方的公正,致使买主利益受损等可能发生的问题。而传统的拍卖因其行为完全公开便于监督。
(4)缴款及取货。传统的拍卖在拍卖会开始之前,通常要求竞买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和提供相关的个人、企业材料来约束竞买人,使竞买人有所顾忌,不敢随意叫价破坏拍卖或毁约、不按时缴纳拍卖款项等。网络拍卖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相对宽松,有的甚至无须预缴或只缴纳金额极少的竞买保证金,便可上网受买,很难保证没有相应约束机制的拍卖能真正公正和竞买人能履约按时缴清货款。此外,网上拍卖的取货由于缺乏高效、正确、负责的现代物流配送而使网上拍卖的效果大打折扣,相当部分的拍品是需要通过邮寄传送,商品难免发生破损,以致形成“高速公路开马车”的尴尬状况。

二、网上拍卖的利弊分析
(一)网上拍卖的优势
网上拍卖突破了传统拍卖行业的限制,使得拍卖这种人类最古老的交易行为几乎延伸到可以交易的商品全部,同时也使得拍卖这种以前只是少数人享受的方式变得几乎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与传统拍卖比较适用于稀缺的、不易定价的、不可再生的商品相比,网上拍卖的范围更加宽泛,有可能成为社会商品流通的重要形式,而不仅仅像传统拍卖那样只是一种特殊交易形式。在网上拍卖的商品,小到邮票、家庭日常用品、大到汽车、别墅,从几元钱的玩具到几十万元的不动产,都可以进行交易。拍卖的物品既可以是新商品也可以是二手货品,不论你人在何处,只要你能找到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到网上买卖货品。买方可以在网上随意竞价,价高者得,同时实现网上结算,卖方就会按地址发货或送货上门。网上拍卖有以下几个方面优于传统拍卖:
1、网上拍卖加快了信息的传递。在网上,一个好的拍卖订单可以在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时间里传遍全国,乃至全球,这对加快拍卖成交、加速商品流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网上拍卖增大了拍卖中买家、卖家信息传递的数量。买家、卖家均可以自由地通过互联网这个全球化的、超越时空界限的大拍卖场来发布自己的买、卖消息,使更多人可以参与其中,这对拍品能否拍出一个好价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3、网上拍卖使异地拍卖变得非常简单。传统拍卖中,异地拍卖要办很多手续,而且到异地举行拍卖会成本较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交易的需要,异地进行的拍卖活动明显增多,所带来的商机对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拍卖公司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同时也因之有更大的财务支出。而网上拍卖使异地拍卖变得易如反掌对互联网来说,没有时间和空间的差别,地球就是一个大家庭,北京、广州乃至全世界都可以在不同地点、同一时间举行一场身临其境的拍卖会。
网上拍卖打破了时间限制,传统拍卖一般只能在固定的有限时间进行,而网络拍卖可以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
    网上拍卖能形成更合理的竞价。传统拍卖竞价形成的是瞬间价格,而网络拍卖采用时间段,竞价时拥有充分的判断和决策过程,价格形成更加理性、更加合理,可以使更多的客户抛却顾虑进入拍卖领域。
网上拍卖扩大了拍品资源。传统拍卖中常常会碰到这样一些拍品,价位较低,经过制作图录、公告宣传、预展、拍卖会过程后成本太高,成交率因此受到影响,而企业不接受委托可能会影响到形象或失去潜在的客户。借助网上拍卖,这一部分传统拍卖中性价比不高的“鸡肋”拍品在互联网上以低成本的运作方式拍卖,既能够让企业保证拍卖资源的完整性不受到成本因素的破坏,还可以提高这类拍品的成交可能性。

(二)网上拍卖的弊端
     尽管网上拍卖有上述的种种形势,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有一些方面是不可逾越的。
1、网上拍卖不是面对面的交易,容易让人怀疑交易的真实性。银行在没有见到客户的有效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不会为其颁发认证信息;用户在没有确切见到商品和了解商家的底细时,也不会轻易付款。
2、软件技术的不完美导致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和其相关的系统必须通过提供安全性和一致性的保障措施来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安全性是保护买方不会非法支付,卖方不会误发产品;一致性是保护买卖双方不被冒名顶替。在实际中,由于软件技术的不完善,大量软件被黑客攻击,而硬件技术又不过关,网上拍卖的安全性受到质疑。
3、目前网络拍卖还没有健全的法律约束,竞买人和销售人可以随意取消自己的没有约束的承诺,如果没有建立抵押金制度,很难保证它的严肃性。此外,网上拍卖在艺术品及大宗房产方面并不具备特别的优势。虽然网上可以观摩到拍品,但对于竞买者来说,仅凭图片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亲临拍品,感受它的质感,而房产也需要实地考察,这些都是网上拍卖所欠缺的。
4、网上拍卖缺乏对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商店出售假货,消费者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网上拍卖如果出现假货找谁呢?卖方或远在千里之外,或已去向不明。这恐怕是消费者在参与网上拍卖时最担心的问题。
5、在我国真正由拍卖公司组建或主持的网上拍卖还属少数,主体资格的缺失,操作不规范又缺乏裁定的依据,也制约了网上拍卖的发展。

第三节  网上拍卖的操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网上拍卖的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远较传统的立法程序迅速得多,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网上拍卖都没有一个切实可依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但网络违法案例却时有发生,虚假拍卖、自报高价、窃取他人密码,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加大立法和监督力度是互联网进一步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

(一)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
     尽管完全规范互联网运作还有待时日,但世界各国为互联网立法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1999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几十个和信息、网络、计算机相关的条例。法国与欧盟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现有的法律、法规的一些基本原则在网络里面是应该通用的,可以覆盖网络空间,同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还要增加补充条款。2000年6月中旬,认定电子签名一样具有法律效应的《电子签名法》获得美国议会通过,并由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颁布。几乎是同一天,菲律宾总统埃斯特拉达签署了《2000电子商务法令》,这使得菲律宾成为继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韩国之后亚洲第五个制定电子商务法律的国家。非洲的突尼斯,也在7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力图在全球经济化中分得一杯羹。

(二)国内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乃至整个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关于电子商务的法规散见在诸多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求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2004年8月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

     2004年底,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将对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进行积极的引导的推进,是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继出台《电子签名法》后的又一重大事件。文件提出规范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环境,促进发展的措施: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抓紧研究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适时提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注意研究并及时修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网上有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网上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方面的非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为电子商务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文件还同时提出了关于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的措施。
     2005年5月,银监会公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银监会同时公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强调银监会认可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以及有关资格认定撤销决定等信息,仅向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金融机构通报,不向社会公布。金融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银监会的有关通报信息,影响外部机构的其他业务活动,也不得将有关信息用于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活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相关调查报告显示,不愿选择网上银行的客户中有76%是出于安全考虑。对于电子银行的有力规范将能改观电子商务的支付信用和安全问题。

(三)互联网立法的几大难题
(1)由于电子商务是无形无疆的,通过网络可以在瞬间达到世界各地,而各地法律、法规却是千差万别的,世界各国、各地法律的协调成了大问题;
(2)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行为;
(3)立法可能会束缚电子商务的效率;
(4)目前的消费者权益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皆是建立在传统的有形的贸易之上,不适用于无形的网络经济;
(5)技术的发展还未达到能完全控制网上交易的程度。

(四)网上拍卖发展应解决的法律问题
(1)监督管理。网上拍卖是传统拍卖的新发展,除具有传统拍卖的基本法律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其监督管理的难度远远大于传统拍卖业。
(2)网上拍卖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难点:明确网上拍卖的定义和从事网上拍卖的主体资格;竞买人报价的发出(电子记录的发出)、拍卖人的接受(电子记录的接受)以及确认的法律含义问题;网上拍卖的成交(电子合约的成立)和有效性的条件问题;网上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的站点自动向买受人发E-mail,买受人是否需确认以及确认的方式问题;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是否应有审查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竞买人在网上拍卖站点注册时缴纳保证金问题;关于拍卖网站的每次拍卖的时间应规定一个法定区间的问题;关于拍卖网站的时钟问题等等。

二、如何进行网上拍卖
     网上拍卖一般适用于物资、交通工具、房地产以及部分艺术品等。随着电脑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今后在电子合同、网上支付、拍品展示等技术方面还将有很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传统的网上拍卖
1、模仿传统拍卖业务方式的网上拍卖(B to C),即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类型)。
     由依照《拍卖法》成立的拍卖公司或拍卖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完成,其流程和规范按照传统拍卖进行。采用增价拍卖方式,这种形式所拍卖的标的一般是按照一定程序由委托人进行委托,是符合传统拍卖程序的。买方参加竞拍,需根据想要竞拍的标的的起拍价不同先行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可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也可使用一般方式支付,如邮寄或汇款。网上拍卖的运作者,一般指网站本身,通过相应的程序、规则的设定,行使拍卖师的权利。
     网上拍卖的标的需事先设定起拍时间和终止时间,当网上拍卖的标的开始起拍后,竞拍者将根据设定好的竞价阶梯进行叫价,所拍卖标的的各项信息也不允许修改。在拍卖过程中,如果某件标的被叫价,网站将通过拍品委托方进行备货。在参加拍卖的标的到达终止时间时,出价最高的竞拍者将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可以使用电子支付或传统支付方式付费,其所支付的费用是:标的的成交价+买受方佣金+其他费用(如:异地邮资等)。
     由于网上拍卖这种特殊的拍卖方式无法实现当场付款、当场取货,故网站将对买受人付款这一环节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如买受人在竞拍成功后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支付行为,网站将视其为恶意竞拍,必要时将采取扣留保证金等措施。如买受人按照相应规则支付货款后,网站或拍品委托方将向该买受人发货,至确认买受人收货完成,整个网上拍卖流程完成。
2、是开放式的个人委托自由竞价方式(C to C)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类型。
     它也是以增价拍卖为主,此类网上拍卖多由网络公司完成。拍品委托方式是自由的,网民只需在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便可以任意将各种物品放到网上进行拍卖,同时也可以参加任意拍品的竞拍。拍品在网上拍卖的过程同前一种方式相似,当拍品成交时,买受方与拍品提供方进行货款交付只能通过私下方式解决,网站不提供任何帮助。国内CtoC网站为消除支付安全的问题,一般提供第三方暂管物款的服务工具,如淘宝网的“支付宝”和eBay易趣网的“安付通”。具体流程是:交易成功——买家汇款给网站——网站收到货款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货后通知网站——网站付款给卖家。 CtoC网站收入主要来自商品信息登陆费和按不同成交价抽取不同比例的交易费,以及其他网络服务费。

(二)网上拍卖的拍卖方式
     网上拍卖的拍卖方式大多数是在传统拍卖方式的基础上演变来的,但与传统拍卖相比,更加多样,常见有以下几种:
1、网上英式拍卖。网上英式拍卖是最常见的网上拍卖方式,其实质与传统拍卖中的英式拍卖是一样的,也是由竞价方一次或多次出示他愿意出的最高价。传统拍卖由拍卖师询问,直到没有人愿意出更高价时落槌成交,而网上拍卖则规定一个截止时间,到时则由出价最高的买家获得拍品并按照最高价付款,超过截止时间后,再高的价钱都无效。因此网上拍卖在截止时间前的几分钟,出价常会迅速上升。
2、扬基式拍卖。扬基式拍卖是美式Yankee拍卖音译过来的名称。国内有些网站将它作为荷兰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汕头购物网中解释其“不同之处在于成功的竞买者以其实际竞价购得拍卖品,而不是像荷兰式交易中一样,以成功竞买者中出价最低者的价格买走。”
3、网上荷兰式拍卖。网上荷兰式拍卖与传统荷兰式拍卖一样,也是针对一个卖主有许多相同物品要出售的情况设计的。但传统荷兰式拍卖的价格是逐一降低的,而网上荷兰式不存在价格渐降。通常是在截止时间到时,出价最高者获得他想要的数量,如果物品还有剩余,则出售给出价第二高者。如果出现多个出同样高价着,则优先出售给最先出价者。遵循“高价优先,先出价优先”的原则。
4、威克式拍卖。网上的威克式拍卖实际是密封递价次高价拍卖,是维式(Vickrey)拍卖音译过来的名称。嘉德在线对采用的威克式拍卖这样解释,“同英式交易一样,可以交易单件物品。不同之处在于最高出价者是以第二最高出价者所出价格买走交易品。”这种拍卖方式降低了出价观望,能够吸引更多的竞买者出价,从而烘托网站的人气。
5、团购和反拍卖。这两种是特殊的网上拍卖方式。团购即“集体购买”,提供此种拍卖方式的网站会把某个物品的基准价格公布出去,由对这个物品有兴趣的人共同出价。当初家的人数增加时,物品的价格就会有所下降。这种拍卖方式可以利用互联网的用户优势,集合大批有购买同样物品的人群与商家进行集体砍价,从而争取较大的价格回扣。与传统拍卖的买家出价不同,反拍卖即“卖家出价购买”。买家将需要求购的商品信息公布在网上,由多个卖家相互竞争,出价一直降到每人愿出更低价或买家接受为止。
6、一口价。一口价是卖家设置的可以即刻售出商品的价格,相当于公开的底价,买家出此价格立即可以成为竞标成功者。国内大多数CtoC网站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在此情况下买家不会多出一分钱,但成交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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